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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改认定‘犯罪中止”
2011-08-14 18:51:19 来源:龙飞律师
某年某月张三在回家的路上,看见年仅才14周岁的女学生独自走在山上偏僻的小到上,临时犯意将女孩子强行拖到树林中欲强奸,后在女孩子的哭苦哀求下,并告诉犯罪人自己未完全发育的情况后,张三放弃了强奸的念头,在该案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定为犯罪未遂,我接受了张三委托后,认真阅读了全部案卷后,提出如下意见:
1.以当时作案的环境,方圆几公里都没人居住和来往,犯罪人完全可以实施完犯罪行为。
2.犯罪人是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是在没有任何意志外因素可以阻却犯罪行为的。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判断标准界限。
3.检察机关以犯罪被告人张三是因为被害人生理未发育而放弃犯罪系因为意志外因素认定犯罪人未遂,是没有适用法律错误,法律规定的意志外因素是指足以阻碍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显然,被害人的生理因素不能阻碍强奸行为的完成。这样也才能与刑法规定的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可以认定为犯罪才相衔接,才与刑法规定该罪的未遂与中止的立法旨意相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张三强奸罪的中止减轻处罚情节。从未遂的三年以上刑期减轻到三年以下处罚,最后张三被法院判处2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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